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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拟出台《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05/31/2016 17:17:44

吉林省拟出台《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近日,《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称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减少排放建筑废弃物以及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原则。

  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除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并进行处理,防止产生扬尘。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并制作统一标识。符合标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统一标识后,列入建筑节能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物质以及噪声等,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除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未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的建筑废弃物未密闭装载,且裸露、扬撒、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违反《办法》规定,以其他产品假冒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销毁假冒产品,已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中国粉煤灰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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