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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时间:12/16/2015 17:11:51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

  今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意见》确定的目标,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向社会信用体系看齐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而此次针对企业环境意识信用体系的意见出台,被看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响应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是方针,是行动。

   企业环境信用也在今年1月1日出台的新环保法中有所提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基础类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等纳入基础类信用信息。

   不良类信用信息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下一步行动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下一步,发展改革部门将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环保部门与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海关、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最根据《意见》,我国还将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实施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得采购其环境服务。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也将加强信用建设,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温馨提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大胖子”企业要当心了,减肥是王道。

(转自:世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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