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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粉煤灰行业协会

时间:04/20/2017 19:03:36

山西省粉煤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西省粉煤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Coal Ash Industrial Associations )

英文缩写: SXCA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省经济、环境、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提高我省的粉煤灰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美丽山西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上肖墙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经济理论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粉煤灰产业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二)为政府制定全省粉煤灰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技术支持;

(三)深入产灰企业和用灰企业调查研究,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论证和咨询服务,搭建项目融资平台,推广先进技术和运营模式,积极反映企业和社会诉求及政策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桥梁纽带作用;

(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山西国内各地在粉煤灰利用方面的相互了解;

(五)编辑印制有关粉煤灰产业的宣传品,逐步为政府和企业建立全省粉煤灰产生和利用的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生态文明、环境科技、清洁生产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培训等各类社会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完成相关委托工作,助推行业发展,提高产业效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应是热心参与推进粉煤灰产业发展的企业和团体包括社团组织,以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院校等。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在协会的当然代表。

 (四)个人会员应是从事和热心粉煤灰综合利用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和信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会长主持。会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9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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